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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洁
3月23日,《青海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青海省地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丽萍介绍了《办法》出台的背景、制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及推进《办法》实施的主要措施。
为加强地震预警管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3年1月6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办法》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不设章节,共24条,阐述了地震预警概念。明确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和责任体系。明确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工作。强化地震预警监测站(网)系统建设和管理。明确省地震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地震预警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处理系统。明确预警信息接收播发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机制。
建立预警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强调地震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宣传普及与避险演练。地震预警信息社会关注度高,只有正确了解地震预警知识,熟悉地震预警处置措施,才能切实取得预警实效。为此,《办法》对地震预警宣传作了相应规定。
明确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震预警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地震预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地震预警系统的管理和保护。规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遭到破坏的地震预警设施和观测环境,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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